(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曾秋平与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平,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80号原告曾秋平。被告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A栋12层07号。法定代表人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秋平诉被告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秋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秋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曾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红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