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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与张灯、邓开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张灯,肖世渝,肖怡琴,王万华,周唯民,邓开英,张娟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第167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75-3。法定代表人黄亚琼,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潇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灯,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世渝,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怡琴,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万华,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唯民,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开英,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娟娟,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张灯、肖世渝、肖怡琴、王万华、周唯民、邓开英、张娟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2016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