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金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沈金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824号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大道51-3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先宗,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法律顾问。被告:沈金益,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金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覃艳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