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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辛树爱与盛明兰、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树爱,盛明兰,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辛树爱。被执行人盛明兰。被执行人隋爱明。申请执行人辛树爱与被执行人盛明兰、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审结,该案(2015)寿丰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明兰、隋爱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85818.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