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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廖万清与被告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清,刘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715号原告廖万清,男,汉族,住所地通江县。被告刘坤,男,汉族,住所地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凌宁,女,汉族,住所地通江县。与被告刘坤系夫妻关系。原告廖万清与被告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廖万清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万清撤回与被告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万清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导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