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廖万清与被告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清,刘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715号原告廖万清,男,汉族,住所地通江县。被告刘坤,男,汉族,住所地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凌宁,女,汉族,住所地通江县。与被告刘坤系夫妻关系。原告廖万清与被告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廖万清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万清撤回与被告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万清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导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