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邢某某、黄某某、安阳市某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邢某某,黄某某,安阳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阳县某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某某区某某某村8号楼1单元3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1年10月6号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某某镇某某寨某某某区**号。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住安阳市某某区某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黄某某、安阳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某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某某路支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某某路支行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秀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