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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雅慧莉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林信志、徐雅慧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雅慧莉缇化妆品有限公司,林信志,徐雅慧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雅慧莉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6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纪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信志,台胞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雅慧,台胞商人。上诉人北京雅慧莉缇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明确约定,如遇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提交的《承包合同书》虽然约定了管辖,但其系复印件,且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朝阳区,且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也位于××朝阳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