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冠明、王彦情与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明,王彦情,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196-2号原告王冠明。原告王彦情。委托代理人韩永键,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德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海。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196-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0元或者其等值财产。现原、被告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0元或者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田文远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