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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750号原告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区清潭湖办事处赛山村。法定代表人郭登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慧东,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有,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珞瑜路546号。法定代理人张文彤,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童中枢,系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第三人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张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特*号。法定代表人刘良涛,系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况寿元,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瑾瑜,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负责人吴迎春,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俊轩,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土地确认征收林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汾阳郭氏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金梅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