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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雷与黄金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黄金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雷,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告:黄金双,女,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满族,司机,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原告张雷诉被告黄金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