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雷与黄金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黄金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雷,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告:黄金双,女,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满族,司机,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原告张雷诉被告黄金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