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未诉被告毋程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未,毋程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57号原告:李月未,男,193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毋程雄,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未诉被告毋程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李月未承担。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