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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爱荣与弋阳县人民政府、弋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荣,弋阳县人民政府,弋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行初9号原告吴爱荣,女,汉族,1952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代理人占祥根,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楚强,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谢柏清,该县县长。被告弋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高发兴,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荣诉弋阳县人民政府、弋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爱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爱荣负担。审 判 长  董有生审 判 员  丁文旺代理审判员  於 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