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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新胜与张涛、楚欣旻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胜,张涛,楚欣旻,潍坊东润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张军,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胜。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楚欣旻,系张涛之妻。被执行人潍坊东润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张斌。本院作出的(2013)开执字第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名下位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5378号祥泰世家小区X号楼X室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斌名下位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5378号祥泰世家小区X号楼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