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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岳发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83号罪犯岳发财,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8日、2014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4年上半年记功,2015年上半年记功,现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建议对罪犯岳发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且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上半年记功,2015年上半年记功,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且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发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