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彭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彭振义,韦洪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代表人张明杰,行长被执行人彭振义,男,1958年10月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韦洪彩,女,1958年4月生,汉族,住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振义、韦洪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山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彭振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彭振义鲁Q×××××的轿车一辆,续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