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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建发脚手架门市部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建发脚手架门市部,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洲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2521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建发脚手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负责人:刁思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佐权、袁文明,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永洲,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建发脚手架门市部诉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高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晓莹、人民陪审员林锐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高 尚人民审判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林锐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郭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