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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黄晓文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申296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黄晓文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再审申请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晓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金某”牌红茶外包装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案涉产品通过HACCP认证证书,而HACCP又是一项国际通用的有关保障食品安全、控制食品风险的管理体系,是中国认可的认证体系;三、国家认监会信访复函没有回答本案的焦点“通过HACCP认证是否等同于通过(广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原一审用该复函进行推理和认定事实时存在逻辑错误。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申请人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冒用了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是两种认证制度。企业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等同于通过了HACCP认证,也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宣称通过了HACCP认证。永旺公司虽然取得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但无证据证明其取得了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永旺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在只获得HACCP认证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下,其标示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永旺公司认为其不构成欺诈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永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