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特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舜水南路*****号。代表人:吕涌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霖华,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谢剑波,职业不明。被申请人:顾赛波,职业不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称,2014年6月16日,申请人与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1份,约定在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申请人向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15000000元循环授信额度(2014年11月4日,授信额度变更为9690000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剑波、顾赛波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5份,约定被申请人谢剑波、顾赛波为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授信期间,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新村北区38幢01室[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姚镇国用(2000)第0179号],余姚市城区巍星路129弄4B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78号]、6B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80号]、8B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79号]及10B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81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借款本金分别为4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和1000000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该抵押物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同日,申请人与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合作协议1份,申请人同意为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同年6月20日、6月23日和6月24日,根据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人分别为其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4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未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申请人履行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义务。截止2016年1月10日,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9358333.20元、利息944011.91元。现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谢剑波、顾赛波共同抵押的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新村北区38幢01室,余姚市城区巍星路129弄4B号、6B号、8B号及10B号的房屋,申请人分别在借款4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和1000000元及各自相对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谢剑波、顾赛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抵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案外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向申请人还款付息,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剑波、顾赛波共同所有的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新村北区38幢01室[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姚镇国用(2000)第0179号],余姚市城区巍星路129弄4B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78号]、6B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80号]、8B号[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79号]及10B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6)第05681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4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和1000000元及各自相对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利息计算到抵押物变价之日止。本案案件申请费41807元,由被申请人谢剑波、顾赛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全民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梁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