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刚刚参加黑社会组织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09号罪犯李刚刚,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汨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罪犯李刚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第四项中对罪犯李刚刚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考核分11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刚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审 判 员 徐 高 龙代理审判员 雷 志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菁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