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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兰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兰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94号罪犯王兰桂,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5)衡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兰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九年七月、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0一四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兰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兰桂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兰桂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