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颜杨甫与被执行人陈庚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杨甫,陈庚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颜杨甫,男,1945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庚成,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杨甫与被执行人陈庚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陈庚成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陈庚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