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素丽与扬天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丽,扬天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2号原告:李素丽,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扬天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丽与被告扬天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丽撤回对被告扬天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素丽承担。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