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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孙战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战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刑初4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战娇,女,户籍地为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蕾。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战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战娇及其辩护人王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战娇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宽城支行办理了信用卡,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0,877.15元。期间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被告人孙战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战娇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战娇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宽城支行办理了信用卡,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0,877.15元。期间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申请银行信用卡个人资料、光大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及委托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及汇总材料、信用卡透支催收记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战娇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战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孙战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战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民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