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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艳秋诉冯敬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秋,冯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21号申请人赵艳秋,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冯敬,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赵艳秋与被申请人冯敬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敬所有的车的车籍,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敬所有的车的车籍;二、查封担保人赵军所有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