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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金河毛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金河毛纺有限公司,孙为民,常文静,李明智,陆国斌,王萍,陆国伟,李钧,陆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5-2号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为民,总经理。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陆国斌,董事长。被告:孙为民。被告:常文静,女,1977���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明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陆国斌。被告:王萍,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陆国伟,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钧,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陆锦丽,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财产保全担保人司永红持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75%的股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司永红持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75%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