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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宋喜平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审4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795-7。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学,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喜平,女,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宋喜平之夫)何占奎,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同上。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宋喜平作出的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刘 娇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成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