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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关于冯超申请执行王广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超,王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98号申请人冯超。被执行人王广峰。关于冯超申请执行王广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判决书中被告不一致,故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