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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怀化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肖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肖庭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坪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肖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俊鸿,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庭文。上诉人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肖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俊鸿,被上诉人怀化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原审被告肖庭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怀化市天扬床具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建红审 判 员  马崇国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