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掖市鸿龙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民乐县志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张中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账号上的现金53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