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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方喜东诉霍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喜东,霍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方喜东,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霍亚林,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霍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亚林立立即履行(2015)右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亚林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霍亚林在锡林浩特市毛登牧场二分场项目区十个全覆盖有施工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亚林在锡林浩特市毛登牧场二分场项目区十个全覆盖施工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