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莫得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55号罪犯莫得发,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7)华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得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三万五千一百一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一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在服刑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减刑裁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得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得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