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勇、周祥国与周祥国、姚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周祥国,姚永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余勇,宜城市电力局职工。被告周祥国,无业。被告姚永奎,无业。系被告周祥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勇诉被告周祥国、被告姚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勇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周祥国、姚永奎银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鄂F-×××××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原告余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理后及时执行。原告余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祥国、姚永奎银行的存款冻结100000元或查封其鄂F-×××××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洪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