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陈云、金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云;金从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陈云,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金从春,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于陈云申请执行金从春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官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云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5154.07元,案件执行费4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金从春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6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郭 虹审判员 张英才审判员 马 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