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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53号原告(互为被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为原告)黄勤。委托代理人陈永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与黄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3年4月15日。二、工作岗位:环卫工。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四、离职情况:开达公司主张2015年6月1日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黄勤;黄勤主张一直上班至2015年6月2日,并提交了《垃圾转运站桶装运输登记表》予以佐证。五、工资结构:开达公司主张黄勤工资结构为月薪制,包括各种形式的加班费、年假工资,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黄勤主张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底薪2080元+每月固定发放加班费890元-社保187.92元,之后以该数字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六、月平均工资:根据黄勤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661元/月。七、黄勤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39.6元;2、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32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692.64元;3、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年休假工资2692.4元;4、律师费3000元;5、2015年4月份正班工资2740元,2015年5月份正班工资274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正班工资3218元;6、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八、仲裁裁决情况: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4639.6元;2、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人民币956.32元;3、2015年4月份正班工资2080元,2015年5月份正班工资2080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九、开达公司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39.6元;2、无需支付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956.32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十、黄勤诉讼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39.6元(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即2927.92元/月×2.5月×2=14639.6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32862元(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即134.62元/天×8天×26月×2=56001.92元-890×2=32861.92元),合计32861.92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692.64元(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2013年加班7天、2014年11天、2015年6天,共计24天即24天×134.62元/天×3=9692.64元),合计:9692.64元;4、未休年休假工资2692.4元(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共计10天,10天×134.62元/天×2=2692.4元),合计2692.4元;5、按深圳市政府规定补缴原告住房公积金(从深圳市政府颁布执行之日);6、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7、2015年4月份工资2740元、5月工资2740元及6月份2天工资269.24元(2天×134.62元/天=269.24元),合计5749.24元;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裁判意见: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开达公司主张黄勤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超过3次,故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3份检查处理通知书上并无黄勤的签名确认,不足以证实黄勤严重违反开达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上述证据黄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开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开达公司应支付黄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05元,计算方式为:2661元/月×2.5个月×2倍。2、关于加班工资。(1)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黄勤休息日加班工资为31186.56元,计算方式为:1600元÷21.75天×8个月×8天×200%+1808元÷21.75天×13个月×8天×200%+2030元÷21.75天×3个月×8天×200%。(2)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核算,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法定节假日为20天,黄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5967.99元,计算方式为:(1600元÷21.75天×7天×300%)+(1808元÷21.75天×11天×300%)+(2030元÷21.75天×6天×300%)。根据黄勤签名确认的工资表,经核算,开达公司已支付黄勤加班工资19502元,计算方式为:980元/月×7个月+1070元/月×1个月+772元/月×1个月+900元/月×12个月。故开达公司应支付黄勤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7652.55元,计算方式为:31186.56元+5967.99元-19502元。3、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休年休假为261天÷365天×5天=3.58天,为3天(不足1天部分不计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应休年休假为153天÷365天×5天=2.09天,为2天(不足1天部分不计入);故黄勤应休年休假为5天。故开达公司应支付黄勤未休年休假工资872.1元,计算方式为:1808元÷21.75天×3天×200%+2030元÷21.75天×2天×200%。4、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黄勤可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5、关于2015年4月份-5月份及6月份2天正班工资。根据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开达公司并未支付黄勤上述期间的正班工资,故开达公司应支付黄勤2015年4月-5月及6月份2天正班工资4026.68元,计算方式为:(2840元/月-900元/月)+(2742元/月-900元/月)+2661元/月÷21.75天×2天(上述第2项开达公司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已包含2015年4月份-5月份加班工资,故此处计算应扣除2015年4月份-5月份加班工资)。6、律师费1638.88元,计算方式为:(13305元+17652.55元+872.1元+4026.68元)÷(14639.6元+32861.92元+9692.64元+2692.4元+5749.24元)×3000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05元;二、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勤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7652.55元;三、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72.1元;四、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勤支付2015年4月份至6月份正班工资4026.68元;五、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勤支付律师代理费1638.88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黄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达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媛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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