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XX峰与贾荣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贾荣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2881号原告XX峰,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潘耀华,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贾荣顺,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代理人张毅恒,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峰诉被告贾荣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峰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