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芝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培斌,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281元,减半收取4140.5元,由上诉人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281元,减半收取4140.5元,由上诉人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白 莉代理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