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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肖易岚诉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冯佑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易岚,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冯佑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97号原告肖易岚,女,生于2008年6月2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法定代理人肖平,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郑洁梅,系凤仪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刚,男,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地址正安县北门芙蓉西路,法人代表况然,联系电话0852-264X****。被告冯佑栋,男,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易岚诉被告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冯佑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易岚以其与被告李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易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易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刚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