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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7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沈阳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德帅、聂春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德帅,聂春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7214号原告:沈阳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吴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新,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帅,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聂春艳,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上。原告沈阳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帅、聂春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沈阳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晓    虹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人民陪审员马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