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瑞珍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瑞珍,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54号原告叶瑞珍,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瑞珍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瑞珍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9元,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叶瑞珍承担。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