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9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在襄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涂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涂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