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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天天乐超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天天乐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01397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文敏,主任。被执行人: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胡少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琴,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天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徐忠良,该企业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国市天天乐超市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5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