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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庆龙申请执行郑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龙,郑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228号申请执行人汪庆龙,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宏标,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庆龙申请执行郑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络到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