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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段艳萍与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艳萍,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谢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段艳萍。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谢月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月良。被执行人谢郁奇。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谢郁奇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谢郁奇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龙辉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