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胡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