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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胡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