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68号原告:刘XX,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XX,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