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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吕香玉、徐斌斌申请执行邢勃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香玉,徐斌斌,邢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吕香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斌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邢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吕香玉、徐斌斌诉邢勃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