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熊学琴与 广德县桃州镇南塘社区易塘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学琴,广德县桃州镇南塘社区易塘村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熊学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南塘社区易塘村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王有祥,该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熊学琴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南塘社区易塘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