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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冯守盛与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守盛,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冯守盛,男,36岁,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继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两次评估拍卖,无人竞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作价38760.00元交付申请人冯守盛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