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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优广与被执行人李国玲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优广,李国玲,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优广,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李国玲,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庄伟,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安市。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李国玲、庄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协助原告李优广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李优广名下。案件受理费86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优广负担。逾期被告李国玲、庄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优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优广要求被执行人李国玲、庄伟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李优广名下。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李优广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