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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海朋与天津宏达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朋,天津宏达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立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843号原告周海朋。被告天津宏达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G座301-416。法定代表人席春龙,总经理。被告丁立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朋诉被告天津宏达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朋因无法找到被告而撤回对被告天津宏达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立庆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周海朋负担。审 判 长  薛春斌审 判 员  李志鹏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来源: